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鈾礦地質技術管理工作,提高鈾礦勘查的效率,確保地質工作質量,加快勘查成果突破,依據中國核工業(yè)地質局(以下簡稱地質局)的發(fā)展方針和“競爭、評價、監(jiān)督、激勵”四個機制的有關文件,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承擔地質局鈾礦地質勘查項目的單位,均應按本規(guī)定開展技術管理工作,對于國土資源大調查、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勘查和國家專項地質勘查等項目除執(zhí)行本規(guī)定外,還應執(zhí)行相關的項目管理規(guī)定;科研項目的技術管理另按有關專門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現行的各項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是開展鈾礦地質技術管理工作的依據,必須嚴格執(zhí)行。
第四條 鈾礦地質技術管理工作應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把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放在首位。項目實施單位的法人代表對項目負全面責任,總工程師對項目技術工作負責。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出適合本單位實際的實施細則。
第五條 提倡開展管理創(chuàng)新活動,注意在實踐中發(fā)現問題,不斷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和完善鈾礦地質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規(guī)定規(guī)定了地質項目立項申請與立項評價、設計編寫與審查、項目的實施、質量管理、成果評審驗收,以及資料歸檔、匯交與借閱、成果獎勵等內容和要求,是檢查和評價各項技術管理工作的依據。
第二章 立項申請與立項評價
第七條 地質局根據國家關于核工業(yè)發(fā)展對鈾資源的總體需求,以及中國核工業(yè)集團公司的總體規(guī)劃和部署,研究鈾礦地質勘查的長遠戰(zhàn)略,編制鈾礦地質工作近中期規(guī)劃和鈾礦地質勘查部署方案。地質局每年第四季度下發(fā)下一年度申報立項的通知,同時發(fā)布鈾礦地質項目立項指南。
第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所在地區(qū)的實際情況開展鈾礦地質勘查規(guī)劃研究,并進行立項調研。
第九條 立項之前應進行必要的野外踏勘;立項建議書的編寫應符合地質局下達的立項指南的要求。
第十條 新開項目立項建議書的內容應側重立項依據的綜合分析(如成礦地質條件和前景的分析等),提出總體設計部署方案和年度工作安排建議;延續(xù)項目立項建議書的內容應側重反映項目進展情況和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并根據總體設計提出年度工作安排。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在立項通知下發(fā)之日起30日內,將立項申報材料報送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 按照地質局《不斷創(chuàng)新,加快建立評價機制》、《核地質項目評價暫行辦法》(中核地辦2001174號)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立項評價。地質局對項目立項建議書進行初審后,將初審合格的立項建議書提交給專家評價組進行立項評價。評價專家組采用論證會或資料審查兩種方式對項目進行評估、篩選和排序。
第十三條 立項評價專家組應嚴格遵守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統(tǒng)一的評分標準進行獨立評價。
第十四條 立項評價的重點是項目立項的地質依據是否充分、總體工作部署和年度安排是否合理、采用的技術路線是否先進、技術方法是否可行、各項技術工作是否符合現行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措施是否完備等。
第十五條 評價結果應有明確的結論,按“可以立項”、“經補做某些工作可以立項”、“暫不能立項”、“不能立項”分別加以表述,并應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十六條 根據評價專家組的意見,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提出年度項目計劃建議方案,提交地質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七條 項目確立之后,地質局下達項目任務書和年度地質成果任務指標,實施單位根據任務書編寫設計。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完成區(qū)塊登記工作。
第三章 設計編寫與審查
第十八條 項目設計書編寫前,應明確目的任務并根據項目性質進行野外踏勘,了解地質、自然經濟地理、工作條件等基本情況,應全面系統(tǒng)地收集工作區(qū)已有的地質勘查資料并進行綜合分析。
第十九條 項目設計書必須根據地質局下達的項目任務書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編寫。新立項目設計書應概略分析區(qū)域成礦地質背景,并重點進行工作區(qū)的成礦地質條件和前景分析,工作期限超過一年的項目應在提出總體設計部署的基礎上,詳細敘述本年度工作安排,對工作方法的選擇前提條件應進行充分敘述,并做好各專業(yè)的協(xié)調配合;延續(xù)項目設計書應敘述項目進展情況和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并根據總體工作部署詳細敘述本年度工作安排情況。設計書的附圖、附表、插圖、插表應齊全。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組織專家對設計書進行初審。經修改后,將附有初審意見的設計書提交地質局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個別項目設計委托有關單位審查外,一般均由地質局以會議方式組織審查。
第二十二條 審查專家組由地質局確定。審查的主要內容為:地質依據是否充分,工作部署是否合理,技術方法是否可行,組織措施是否落實等。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審查專家提出的意見對設計書進行認真修改,經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認定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將本單位承擔的地質項目設計書上報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其中地勘費項目設計書2套(圖件1套),大調查、資源補償費項目設計書3套(圖件2套),包含全部項目設計書內容的光盤1張。凡地質局委派監(jiān)理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向監(jiān)理人員提供1套設計書(含圖件),并在年度監(jiān)理工作結束后由項目實施單位收回。
第四章 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一套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健全各項技術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健全技術管理組織機構和崗位責任制,為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為了保證設計編寫、資料綜合整理、報告編寫等工作的順利開展,應為項目技術人員創(chuàng)造良好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野外作業(yè)前應有計劃地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系統(tǒng)的業(yè)務技術學習培訓,包括技術標準、規(guī)范、勘查理論和技術、項目管理制度的宣貫學習等;項目分隊應配發(fā)一套相關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管理規(guī)定等文件;應對儀器設備按規(guī)定進行校準和檢測,確保其工作狀態(tài)正常。
第二十七條 為了提高項目技術人員的綜合分析能力,不斷提高勘查工作效率,群策群力以促進找礦成果的突破,項目技術人員除完成日常技術工作外,應積極參與原始資料的綜合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中應嚴格執(zhí)行設計書、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的要求,遇地質條件等發(fā)生較大變化時,可調整或變更設計,但應及時上報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經認可變更的設計內容,應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項目的質量、進度和安全,特別是應注意野外作業(yè)期間地質資料、儀器、放射源等的安全保管。
第三十條 應建立專門管理制度,對計算機軟件進行嚴格管理。用于生產的計算機軟件應統(tǒng)一版本,禁止隨意改動計算機軟件。對于開發(fā)的應用軟件,經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并批準使用后方可用于鈾礦勘查或區(qū)域評價等。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做好地質、物探、水文地質、鉆孔封孔、測量、取樣、分析測試等工作的合理銜接,應及時開展資料綜合整理與研究以指導勘查工作。項目實施中,鉆探施工能力應與地質工作相適應。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中使用的儀器設備,應按規(guī)定進行必要的校準和核查,以確保儀器性能的可靠性。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嚴格的野外原始資料和實物資料保管制度及現場管理制度,設立兼職管理員并明確職責,存放資料的場所要安全可靠,儲存資料的介質要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技術報告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技術報告一般分上半年報、第三季度報和年度報告三種,特殊情況下還可提交月報或其他專門報告。
?。ǘ┧械刭|項目均應按階段上報技術報告,技術報告的內容應各有側重,上半年報側重反映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第三季度報側重反映野外實施過程中取得的進展和地質成果,年度報告重點反映綜合成果,報告中應附必要的插圖,取得的認識也應逐步深化和提高,切忌簡單化。大調查項目技術報告應嚴格按照中國地質調查局的規(guī)定進行編寫,其它項目可參考大調查項目的編寫要求。技術報告中應附鉆探工程一覽表和見礦鉆孔一覽表(其格式見附件1,2),有多層見礦的鉆孔在填報見礦鉆孔一覽表時,含礦層與夾石的起止深度應保持連續(xù),并注明各自的巖性特征。
(三)各實施單位應在7月5日、10月5日和12月31日前分別將半年報、第三季度報和年度技術報告上報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
(四)有資源量的項目應按地質局制定的資源量估算的技術要求進行資源量的估算,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將年度資源量估算說明書和有關圖件上報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
?。ㄎ澹└骰鶎訂挝粦诖文?span lang="EN-US">3月5日前將上年度地質工作總結上報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并向檔案館匯交、歸檔。要求系統(tǒng)總結所承擔的全部地質項目的實施進展和成果情況,對地質項目的實施情況、主要進展、成果認識、新增資源量、質量體系運行、質量管理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等進行全面總結和分析,提出下年度地質工作建議和技術管理工作的改進措施。
第三十五條 按照統(tǒng)計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準確地做好地質項目的統(tǒng)計管理工作,各種統(tǒng)計數據應與下達的地質項目計劃及技術管理部門掌握的數據一致,反映地質項目成果和進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應經總工程師審核后上報。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巖礦心加以妥善保管,避免巖心箱堆放散亂及露天存放。巖礦心的保管和處理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野外資料驗收
?。ㄒ唬┲攸c地質項目的野外資料由地質局組織驗收,一般項目由基層單位技術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二)由地質局組織驗收的項目,應在野外工作結束前10—15天,向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ㄈ┥暾堃巴赓Y料驗收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已完成設計規(guī)定的野外工作;原始資料齊全、準確;原始資料已進行了整理,并進行了質量檢查和編目造冊;對項目進行了初步總結。
?。ㄋ模┮罁椖吭O計書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項目野外資料驗收。
?。ㄎ澹炇盏囊巴赓Y料包括:全部野外實際資料(包括分析測試送樣單、結果等)、各類中間性綜合成果資料、質量檢查記錄、工作總結等。
(六)野外資料驗收的內容有:原始資料是否齊全、準確;規(guī)定的任務和實物工作量是否完成;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各類標準、規(guī)范要求;資料綜合整理、綜合研究是否符合有關要求;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是否正常;工作總結是否系統(tǒng)、全面;野外現場抽查質量是否合格。
(七)野外資料驗收進行量化考核,劃分為4個等級:100-90分為優(yōu)秀;89-75分為良好;74-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野外資料驗收被評為優(yōu)秀的項目才有評定優(yōu)秀地質報告的資格。
?。ò耍┮巴赓Y料驗收完畢后,應系統(tǒng)清理所形成的技術資料,年底向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提交一份原始資料清單。在年度室內綜合整理工作結束后,應將所有原始地質資料、最終成果資料匯交至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 地質項目成果報告的編寫應按照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報告編寫應注重客觀、真實,特別是應注意全面、系統(tǒng)采用分析測試數據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高成果資料的水平。
第三十九條 地質技術資料的保密管理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需要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或對外發(fā)布的鈾資源/儲量數據必須經地質局核準;新見工業(yè)礦孔、新礦產地對外發(fā)布必須經地質局批準。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四十條 質量承諾
?。ㄒ唬┏晒麍蟾鎽陀^、真實地總結各項技術工作的質量,實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質量問題。
?。ǘ┏晒麍蟾婕案綀D應由項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及實施單位負責人和總工程師簽名或蓋章,以示對原始數據、綜合整理資料等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ㄈ┨峤辉敳榈刭|報告和勘探地質報告時,應由項目實施單位提供對地質工作質量的承諾書。質量承諾書應真實描述項目實施過程的質量狀況,對提交的所有資料數據作出質量承諾。
第四十一條 質量管理
(一)地質項目的質量管理實行地質局、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組三級管理,按照質量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執(zhí)行。
(二)各項目實施單位技術管理部門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重點項目的現場檢查應為每年至少2次,一般項目每年至少1次。
(三)質量檢查應做到專業(yè)齊全、記錄規(guī)范,應客觀真實反映項目的質量管理狀況,發(fā)現問題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ㄋ模└鶕都訌姽芾恚⒑屯晟票O(jiān)督機制》和《核地質項目監(jiān)理暫行辦法》(中核地辦發(fā)2001175號),地質局對重點地質項目委派監(jiān)理人員進行現場全過程監(jiān)理,有關單位應按規(guī)定做好配合工作。
?。ㄎ澹┑刭|局有關技術管理部門或由地質局委派的專家組對重點項目的工作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重點檢查探礦工程、原始編錄、測井、取樣和資料綜合整理的質量。
第四十二條 發(fā)現質量事故時,應及時向地質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妥善處理。
第六章 成果評審驗收
第四十三條 地質項目成果報告的評審驗收按照《核地質項目成果報告評審暫行辦法》(中核地規(guī)發(fā)2001122號)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評審程序:項目成果報告編寫完畢后,由項目實施單位總工程師組織初審,形成初審意見書;項目分隊應根據初審意見進行認真修改;項目實施單位應在正式評審前10天將2套報告(圖件1套)函寄至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供專家預審,采取會議形式進行評審。
第四十五條 評審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評審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四十六條 評審依據:項目任務書、設計書、設計審查意見書、野外驗收意見書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
第四十七條 評審內容:技術資料是否齊全、準確;成果和原始資料的吻合程度;提交的主要成果是否符合設計和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成果的綜合研究水平;成果和綜合圖件的質量;存在問題等。
第四十八條 評審結果:評審專家按以上評審內容進行量化考核,評審結果劃分為4個等級:100-90分為優(yōu)秀;89-75分為良好;74-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四十九條 評審工作的認定
(一)報告評審結束后,報告編寫單位應根據評審意見對報告進行認真修改,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修改后的報告送交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
?。ǘ┑刭|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對修改后的報告進行認定。經認定合格的報告方可歸檔。
第七章 資料歸檔、匯交與借閱
第五十條 匯交范圍:匯交的地質勘查資料包括成果文字報告及相應的附圖、附表,同時也包括有關的光盤。實物地質資料暫由項目實施單位保管,但應提交實物資料細目清單。
第五十一條 匯交要求: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成果報告應向中國地質調查局檔案資料中心匯交2套,向地質局放射性地質檔案館匯交1套;其他地質項目成果報告向局檔案館匯交1套。匯交的具體要求應執(zhí)行《關于放射性地質檔案資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核地檔2001128號)和中國地質調查局地質資料匯交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 匯交時間:項目實施單位應在項目報告評審日起6個月內向地質局檔案館匯交資料,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成果資料的匯交時間按中國地質調查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資料借閱:凡按規(guī)定按時匯交成果資料的單位,有權按規(guī)定借閱局檔案館內的資料;沒有按規(guī)定完成資料匯交的單位,應完成匯交后才能進行借閱。借閱資料時,應出具單位介紹信,說明所承擔的項目情況;離退休人員借閱時,須經地質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同意。到基層單位收集資料時,應出具地質局下達的項目任務書。
第八章 成果獎勵
第五十四條 鈾礦地質勘查成果獎勵分三類:第一類為鈾資源/儲量獎;第二類為找礦重要發(fā)現獎,即針對勘查前期階段(帶鉆區(qū)域評價、預查和普查階段)中取得的有重要意義的找礦成果(工業(yè)礦孔)的獎勵;第三類為優(yōu)秀地質報告獎。
第五十五條 獎勵標準按《地質成果考核獎勵暫行辦法》(中核地辦發(fā)2001176號)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獎勵的申報:上年度的重要找礦成果獎應于1月10日前上報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鈾資源/儲量獎應在審批的當年年底之前向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申報;上年度提交并通過審查的優(yōu)秀地質報告請獎申請應于3月底前上報地質局科技質量主管部門。
第五十七條 獎勵的批準:鈾資源/儲量獎、重要找礦成果獎及找礦特別獎勵由地質局地質計劃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核準、認定。優(yōu)秀地質報告獎由地質局科技質量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評審。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guī)定所稱實施單位包括地質局系統(tǒng)外的項目實施單位,基層單位指地質局所屬的各大隊、各研究所、航測遙感中心、地質研究院等。
第五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條 由中國核工業(yè)地質局負責解釋。
網站主辦:中陜核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宣傳部
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大道396號
電話:029-62818148
郵編:710100
中陜核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宣傳部承辦
版權所有:陜西省核工業(yè)地質局 中陜核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未經允許任何人在任何媒體不得擅自轉載和引用本網站的內容
建議使用1920X1024以上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瀏覽器
陜ICP備15016536號-1